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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1.组织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稽查,提出处理意见;

  2.组织或参与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稽查,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3.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实施,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监督检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

  4.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

  5.建立并管理建设稽查监督举报系统,受理举报投诉;

  6.建立建设稽查统计系统,定期公布建设稽查工作情况;

  7.拟订建设稽查规则和稽查特派员管理制度,负责稽查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8.指导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稽查工作;

  9.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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