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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展历史建筑保护专项督察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规划监督,推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开展,建设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特色的美丽城乡,广东省从4月到6月组织城乡规划督察员(下称督察员)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规划督察。

  此次督察主要针对历史建筑普查和名录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维护、历史建筑规划管理、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历史建筑保护资金支持、监督检查等6个方面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督察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以及实地查勘等方式进行。各督察员根据督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和专项督察意见,由省厅汇总督察总体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为做好此项工作,专门对各地和督察员提出要求,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科学、准确、高质量完成专项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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