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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夏住建厅于今年1月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对全区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确定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规范。

  《管理规定》共4章35条,分别从总则、裁量权基准的适用、保障与监督、附则4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以及实施应当遵循和坚持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依照裁量权规则确定处罚标准、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机关在核定裁量权基准时应当执行的程序、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等工作要求。

  《管理规定》明确,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裁量权基准规则,应当遵循和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对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涉案标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等情形,依法确定为不予处罚、一般情形、较严重情形和严重情形并依照规定确定的裁量权规则确定处罚标准;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基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一般、严重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执法机关在核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重大、复杂、疑难、处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集体讨论决定;要注重对规范和实施裁量权基准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施不当或有失公平的,要建议整改或者责令纠正。执法机关违法或者实施不当行政处罚,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有关具体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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